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5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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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56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5月28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信用卡債權明細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蘇昌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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