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昱豪 被告 楊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玉山銀行房屋借款契約書第25條(見本院卷第11頁)、個人借款契約第21條(見本院卷第13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嗣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其先後之聲明請求內容實質上並無所異,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104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428萬元
,雙方並簽立房屋借款契約書,其中借款1,200萬元為中長期擔保貸款、其中228萬元為長期信用貸款,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4年2月6日起,分別至124年2月6日、119年2月6日止,利息均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0.71%按月計付,並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
1.78%(即1.07%+0.71%=1.78%),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6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13,954,556元(計算式:
11,952,829+2,001,727=13,954,556)及利息、違約金未付。
㈡被告於104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5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
4年2月13日起至119年2月13日止,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01%按月計付,並依機動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2.08%(即1.07%+1.01%=2.08%),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6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511,6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
㈢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有這筆房貸因我在監服刑而無法如期繳納,對於金額無意見等語置辯,未為任何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玉山銀行房屋借款契約書
、個人借款契約暨同意書、存放款利率查詢、客戶信用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並無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139,336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1│借款│11,952,829元│11,952,829元│自106年3月6日│自106年4月7日起至106││││││起至清償日止按│年10月6日止,按左開││││││週年利率1.78%│利率10%;自106年10月││││││計算之利息。│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借款│2,001,727元│2,001,727元│自106年3月6日│自106年4月7日起至106││││││起至清償日止按│年10月6日止,按左開││││││週年利率1.78%│利率10%;自106年10月││││││計算之利息。│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借款│511,689元│511,689元│自106年3月6日│自106年4月7日起至106││││││起至清償日止按│年10月6日止,按左開││││││週年利率2.08%│利率10%;自106年10月││││││計算之利息。│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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