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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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勳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勳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勳喆因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勳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附表所示各罪均屬竊盜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而為整體評價後,於前開曾定應執行刑總和之限制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15日│拘役10日(共2次)│├────────┼──────────┼──────────┼──────────┤│犯罪日期│109年1月23日│109年3月9日│均109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201號│第11372號│第1137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255│109年度中簡字第2007│109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20日│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255│109年度中簡字第2007│109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號│號││├────┼──────────┼──────────┼──────────┤│判決│判決│109年6月30日│109年9月9日│109年9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0號│││第10427號(已執畢)│(編號2至6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9年3月16日│109年2月12日│109年3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372號│第11372號│第1137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007│109年度中簡字第2007│109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007│109年度中簡字第2007│109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號│號││├────┼──────────┼──────────┼──────────┤│判決│判決│109年9月9日│109年9月9日│109年9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0號│││(編號2至6定應執行拘役1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