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 陳宜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