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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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第180號原告 向春華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原告 廖峻毅 被告 吳兆鴻 (已歿)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銀行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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