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曾金和 被告 楊謝沐
楊靜嫻 吳欣芳 陳志清 王正芬 翁美珠 趙明祥 戴耀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2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3年當期公告現值87,500元/平方公尺=2,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