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 許鳳池 被告 許鳳儀
許鳳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50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8,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