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自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自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自緝字第2號被告 白川正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自緝字第2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款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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