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柏穎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智文蘇芯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13,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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