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俊龍 (即 黃掌珠 之繼承人)
黃孝忠 (即黃掌珠之繼承人) 黃掌玉 (即黃掌珠之繼承人) 黃掌賢 (即黃掌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掌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