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簡子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抵押權變更契約書(貴公司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104年7月3日變更契約書所載之債權擔保金額,與發狀日期106年12月27日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之債權擔保金額不一,請提出歷次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二、請提出相對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區○○段十三小段1401地號土地及其上251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本票號碼AF0000000、AF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上開本票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四、連帶保證人 許錦綢林輝義鄭雅雅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人大八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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