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06號原告 楊春雄楊振緯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 林大雅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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