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06號債權人 徐世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聖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本件依聲請狀所載,係約定分期給付,且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之約定,故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
二、債務人莊聖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