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君玲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8,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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