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18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第三項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
臺幣參佰壹拾肆萬零貳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零貳佰捌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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