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004號
原 告 乙○○原名 蔡中興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2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