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6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宗翰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474,556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二)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56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宗翰│自起息日1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80888││年07月30日起│││││元│││││├──┼───┼─────┼──────┼──────┼───────┤│002│新臺幣│蔡宗翰│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290268││6月25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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