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667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王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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