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長治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敏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氏兒 即 白源濱 之繼承人、 白珮妤 即白源濱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白源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故請於請求標的補正「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白源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三、經核,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即2.667%+0.2677%=2.9447%。請更正按年息百分之2.945為「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