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11號原告 林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鈞勤 工程行即 許曉鈞 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惟因原告其中工資參仟元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2,880-667=12,213),再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肆仟貳佰玖拾參元,原告尚須補繳柒仟玖佰貳拾元(計算式:12,213-4,293=7,9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