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陳禹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期間末日原為100年12月17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9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孫嘉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俐諭 │基隆二信復興簡易│100年5月31日│50,260元│RD0000000│││││分社│││││├──┼───────┼────────┼──────┼─────┼──────┼──┤│002│同上│同上│100年4月30日│61,140元│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