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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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債權人全國派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恩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孫如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台端106年6月1日補正狀中明細表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明細表所載金額為21,600元,計算式為26,100元)。
㈡確認請求標的及數量為何?(究為僅請求本金21,600元加
計至106年3月之利息1,080元,合計22680元,抑或是本金21,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百分之五利息,因附表明細表所載1,080元為遲延利息,非本金,依民法第207條規定,不得再計入原本21,600元合計22,680元請求百分之五之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