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聲字第 47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7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8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嘉淵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嘉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嘉淵因偽造文書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7年4 月8 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於99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4日法矯字第09990501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1000年5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