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3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題民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7月9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50,590元(含本金180,183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70,40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弘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