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聖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檢察官聲請書後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其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贅列「99.07.09日休假期間」,應予刪除;又其編號2至4之確定判決法院欄誤繕之部分,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至4所載,附予敘明)。又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9.29│99.05.25.│99.05.28日2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少連偵│前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前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年度案號│字第109號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2號│第82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雄分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189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4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43號││││││││├────┼──────────┼──────────┼──────────┤││判決日期│99.09.23│100.08.22│100.08.22│││││││├───┼────┼──────────┼──────────┼──────────┤│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1895號│100年度軍上字第7號│100年度軍上字第7號││││││││├────┼──────────┼──────────┼──────────┤││判決確定│99.11.01│100.10.14│100.10.14│││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高軍雄檢101年度執緝│高軍雄檢101年度執緝│││第12927號(易科罰金│字第1號(編號2、3、4│字第1號(編號2、3、4│││執畢)│已定應執行刑2年6月)│已定應執行刑2年6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7.09.│99年4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前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99號││││第82號│││├───┬────┼──────────┼──────────┼──────────┤│最後│法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雄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4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52號│││││││││├────┼──────────┼──────────┼──────────┤││判決日期│100.08.22│101.08.09││││││││├───┼────┼──────────┼──────────┼──────────┤│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軍上字第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328││││││號│││├────┼──────────┼──────────┼──────────┤││判決確定│100.10.14│101.10.24││││日期││││├───┴────┼──────────┼──────────┼──────────┤│備註│高軍雄檢101年度執緝│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字第1號(編號2、3、4│第12592號(尚未執行││││已定應執行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