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61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淑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淑媛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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