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陳正禧 法官間民國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45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李立傑 法官與洪加芳書記官迴避,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羅智文
法官丁兆嘉
法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