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陳正禧 法官間民國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45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李立傑 法官與洪加芳書記官迴避,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羅智文

              法官丁兆嘉

               法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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