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文雄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狄建
法官林于渟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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