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戴福財 被告 戴金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上違法佔用其部分土地之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則本件起訴之利益即前開建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前開建物占用土地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暫時先以原告所有前開739地號土地面積
823.70平方公尺作為計算,原告如因而有溢繳裁判費用之情形,於日後可向本院聲請退還溢繳部分之費用。而依前開土地最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8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2,660元(計算式:823.70平方公尺1,800元=1,482,6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