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祈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森林法、施用毒品、非法持有槍砲之
主要零件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8年1月28日、108年7月11日、107年1月2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另附表二所示之數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三所示之數罪,則部分為得易科罰金、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於110年8月31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影本在卷足憑,故檢察官聲請定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參酌附表一、二、三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
刑中最長期下限,附表三編號1至7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暨受刑人所犯部分為相同犯罪類型,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附表一、二、三各罪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就附表二所定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附表一: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3,874元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7日108年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37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68號109年度易字第171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9年5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68號109年度易字第171號確定日期108年1月28日109年5月20日可否易科罰金否是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01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87號附表二: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8年3月18日不詳日期至108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52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94號108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0日109年4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94號108年度訴字第425號確定日期108年7月11日109年5月2日可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622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52號附表三: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6日106年4月21日106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857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52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5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875號107年度簡字第63號107年度簡字第63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875號107年度簡字第63號107年度簡字第63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可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76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76號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4日105年11月28日105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52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3號107年度簡字第599號107年度簡字第599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7月24日107年7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3號107年度簡字第599號107年度簡字第599號確定日期107年3月5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可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76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14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144號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共同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780,550元犯罪日期106年1月19日105年11月8、9日至105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86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9年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14日109年2月26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860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32號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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