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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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270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鄭美鈴 債務人 張桂富
一、債務人鄭美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二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美鈴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桂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