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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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 蔡宗男 被告 林宗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2年度簡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宗源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蔡宗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