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交上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交上字第6號上訴人昭順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孟筑 (董事)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黃如妙 (代理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103年度交上字第6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代表人欄所載「 楊金樹 (所長)」,應更正為「黃如妙(代理所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