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6年2月11日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7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於減刑後,依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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