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25日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經本院於95年7月31日以95年度簡字第46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95年9月4日確定。嗣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爰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122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