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 王文倩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盛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萬6,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