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 李炳輝 訴訟代理人 柯林宏 律師
柯士斌 律師被告 朱英貴
黃辰龍 劉崇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所有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範圍之交易價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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