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6號上訴人 黃蓁蓁
孫道遠 被上訴人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吳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1年5月22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並業於同年6月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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