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施敏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淑貞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0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709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供涵蓋坐落彰化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另依該圖,標示出入道路、使用現況?查明有無他項權利設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