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36號再審原告莊榮兆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為仁 聲請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84年度訴字第11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是
本件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院84年度訴字第1157號請求履行契約等案件,係由再審被告王為仁起訴請求再審原告等履行契約等,惟因再審被告王為仁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84年7月25日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即再審被告王為仁之起訴,並告確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