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50號聲請人即被告之父乙○○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54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惟被告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99年8月30日確定,被告並於99年9月6日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職是,前開羈押處分業因被告入監服刑而消滅,本院自無從再對本件聲請為准予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