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0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和群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佑聯針織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020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5月份起至96年11月份
止,連續委託原告代為染整布疋,原告均已依約染整代工完
成,並經被告驗收貨品無誤,惟被告應支付之代工款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卻遲不給付,原告雖屢為催索,被告竟一
再藉詞推拖。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委託原告代為染整胚布,原
告既已完成全部之染整工作,則被告自應給付全數之代工款
,現今被告積欠代工款遲不給付,原告於催仍置之不理。為
此,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4871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等情,業經原告提出染整單4紙、出貨單10紙、請
款單及統一發票各3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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