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暐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3,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2,67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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