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70號聲請人 曹麗英 訴訟代理人 褚恆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7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亞洲基金│00000000│1│121.1│││份有限公司│││││├──┼─────────┼──────┼──────┼──┼───┤│002│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中小基金│00000000│1│207.4│││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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