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43號聲請人 楊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8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4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基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