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62號聲請人 蘇龍淳 代理人 吳宜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吳佳霖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達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