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交簡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 朴交 簡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朴交簡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進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101年度朴交簡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主文欄「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後,應補充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院101年度朴交簡字第273號判決理由六,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載明各宣告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應適用之法條欄亦引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徒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條文,則主文未記載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之具體標準,顯屬漏載,此錯誤尚不影響原判決全意旨,爰依首揭規定及以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郁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