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智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長茂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公訴人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提起公訴,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2年6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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