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90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戊○○丙○○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490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