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聲字第166號抗告人甲○○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7年度簡聲字第166號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